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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达平、雷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达平,雷银花,王增平,徐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101号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理事长。被告:徐达平,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雷银花,女,1990年3月2日,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王增平,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徐少萍,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达平、雷银花、王增平、徐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