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家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757号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品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波,男。被告:李家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拟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