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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家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757号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品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波,男。被告:李家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拟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