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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贺某某、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某某,贺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2051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工作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男,汉族。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贺某某、贺某(以下简称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贺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9146.66元;2、判令贺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贺某某向益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00000元,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到期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贺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贺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贺某某承认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贺某承认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贺某某、贺某承认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利息49146.66元,合计249146.66元;二、被告贺某对被告贺某某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