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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帆,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至谷城段1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7604D。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帆,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保民、熊志耘,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至谷城段1标项目部。项目部所在地:襄阳市老河口市。负责人:朱光富,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路桥公司)与上诉人张帆、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至谷城段1标项目部(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河口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8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西路桥公司与张帆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帆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帆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