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闯与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46号之二原告:李闯,住大连市。被告: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9D号。原告李闯与被告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