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100号21层A区。法定代表人:袁正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梁、郎宏民,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7号2幢一层113室。法定代表人:于春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吕大海,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上诉人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为1637元,由杭州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姝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