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金玲申请执行韩洪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玲,韩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95-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玲,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焕(系马金玲的姐姐),女,1970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韩洪章,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洪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71737元(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