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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因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因敏,秦延红,刘建祖,刘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张因敏被执行人:秦延红被执行人:刘建祖被执行人:刘光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因敏、秦延红、刘建祖、刘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