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宗品、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品,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赵龙刚,张振华,田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何宗品,男,生于1977年1月2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北63号。法定代表人赵龙刚,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龙刚,男,生于1977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地:湖北省利川市。系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张振华,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地:湖北省利川市。系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田毅,男,生于1977年11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地:湖北省利川市。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宗品支付工资报酬750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362元,但被执行人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歇业,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没有进行清算或工商注销,公司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鄂2827执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该公司三股东赵龙刚、张振华、田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三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振华与申请执行人吴军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约定:1、对被执行人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九申请执行人各项执行款及费用共计129886.5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在内),九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张振华一次性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一半即币64943.25元后,上述九案执行事宜与被执行人张振华无关,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屏蔽被执行人张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被执行人名单;2、被执行人张振华定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上述执行款64943.25元直接汇入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上;3、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九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来凤县至高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赵龙刚、田毅居住线索或财产线索后可以再次恢复上述九案的执行,并有权要求股东赵龙刚、田毅继续偿还下欠执行款项64943.25元。现被执行人张振华已经将上述执行款项64943.25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上。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