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第7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君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君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第7666号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小区49号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君利,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君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君利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宗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