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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振芳等与李牡香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振芳,李牡香,唐清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460号原告: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会黄寨村7号首层,社会统一信用号码9144128432486595M。法定代表人:钟振芳,公司总经理。原告:钟振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李牡香,女,193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唐清祥,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源,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佳公司)、钟振芳与被告李牡香、唐清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告钟振芳,被告李牡香、唐清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0906元;2.判决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所得理赔款项应在非因工死亡赔偿款中予以扣减;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5日,唐吉武入职原告处从事清洁工工作,后于2017年3月29日意外坠楼死亡,两被告因此事向三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三水区仲裁委作出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38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三水区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不当,理由如下:1、仲裁委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唐吉武在2017年3月29日凌晨时刻坠楼死亡,这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他杀的可能。仲裁委在没有核实明确唐吉武具体死因的情况下,不能草率认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并正确裁决。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本案中,唐吉武在入职原告处工作前曾购买过社会保险,理应属于社会保险法中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范畴,其发生非因工死亡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偿。而仲裁委适用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依法执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仲裁委对此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0906元。3、唐吉武自入职之日起,原告已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事故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提供相关证明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两被告一直拒绝,且不配合保险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导致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款项。因此,法院应责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所得理赔款项应在非因工死亡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三水区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不当,显失公平。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牡香、唐清祥辩称,被告李牡香是唐吉武的母亲,被告唐清祥是唐吉武的儿子。唐吉武于2017年2月25日进入原告爱佳公司工作,经原告爱佳公司派遣到三水区××锋西路的北大资源楼盘从事清洁工作。2017年3月29日,唐吉武意外坠楼死亡。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恳请支持两被告的请求。两原告没有为唐吉武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在所谓意外伤害保险上为两被告获得理赔,因此希望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5日,唐吉武入职原告爱佳公司,并经原告爱佳公司安排到佛山市三水区文锋西路北大资源楼盘从事清洁工作,与原告爱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爱佳公司没有为唐吉武参加社会保险,只为包括唐吉武在内的员工购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2017年3月29日,唐吉武意外坠楼死亡。被告李牡香出生于1937年12月10日,系唐吉武的母亲并由唐吉武供养;被告唐清祥出生于1990年5月9日,系唐吉武的养子。原告爱佳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登记成立,其投资人为原告钟振芳,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原告爱佳公司向两被告支付唐吉武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15453元、一次性抚恤金30906元,原告钟振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两原告没有提起诉讼,视为两原告对该裁决服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爱佳公司应否支付一次性救济金;二是“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能否冲抵两原告应承担的非因工死亡的责任。首先,原告爱佳公司应否支付一次性救济金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该法并未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进行限制。同时,原告爱佳公司没有依法为唐吉武参加社会保险。故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告爱佳公司应向唐吉武供养的直系亲属被告李牡香支付一次性救济金30906元(5151元/月×6个月)。因原告爱佳公司系由原告钟振芳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钟振芳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两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李牡香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0906元的请求,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两被告应否配合两原告办理“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宜,理赔款能否冲抵两原告应承担的非因工死亡的责任问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为分散、转移风险,应购买属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本案中,原告爱佳公司为其员工唐吉武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该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唐吉武或其法定继承人。如原告爱佳公司就此免除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原告爱佳公司则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与该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同时,两被告是“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其是否办理理赔,是两被告的权利。综上,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应配合两原告办理“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宜,理赔款冲抵两原告应承担的非因工死亡责任的请求,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牡香、唐清祥支付唐吉武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15453元、一次性抚恤金30906元,向被告李牡香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0906元,合共77265元;原告钟振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原告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振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会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