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德聪、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聪,郑淑英,陈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聪,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淑英,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建海,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聪与被执行人陈建海、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海、郑淑英即日共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德聪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5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建海、郑淑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海、郑淑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