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勇与师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师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797号原告:高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师传勇,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高勇与被告师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