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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勇与师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师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797号原告:高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师传勇,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高勇与被告师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