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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德庄饮食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德庄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晴。委托代理人:毛庆、蒋树晶,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德庄饮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英。委托代理人:林磊。申请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德庄饮食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德庄饮食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