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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郑冬凤、郑伟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冬凤,郑伟峰,郑岳侠,杨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小康城四十米街。负责人郑学清,行长。被执行人汪振兵,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陈美华,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个体户,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汪鹏,男,1993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汪波,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振兵、陈美华、汪鹏、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振兵、陈美华、汪鹏、汪波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欠款本金1,360,000元,利息47,343.73元及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银行约定利息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8617元和执行费16,47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