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国民、陈建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国民,陈建宏,杨玉红,杨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72号申请人曹国民,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建宏,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杨玉红,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杨英浩,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人曹国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宏、杨玉红、杨英浩的银行存款797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宏、杨玉红、杨英浩的银行存款797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