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义昌、唐永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昌,唐永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义昌,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唐永开,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义昌与被执行人唐永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被执行人唐永开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车辆系黄标车,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强制报废,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林义昌与被执行人唐永开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冻被执行人唐永开的银行账户和屏闭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林义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