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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闽0125民初1545号兰美玉与徐在铨、张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美玉,徐在铨,张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545号原告:兰美玉,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在铨,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建筑业,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洲(徐在铨妻子),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兰美玉与被告徐在铨、张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兰美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美玉以与徐在铨、张洲协商解决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兰美玉负担。审判员  胡贤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