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李琳、于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龙,李琳,于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龙,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李琳,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于文文,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龙与被执行人李琳、于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1600元、案件受理费4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琳、于文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