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滨城区人民法院、李其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城区人民法院,李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3017号申请人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其华,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苗族。本院在执行(2017)鲁1602执3017号李其华犯盗窃罪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其华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其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