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卢海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海波,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于廊坊市广阳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海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卢海波驾驶冀R×××××号出租车,在廊坊市永兴路兴旺小区门口北侧公路上与三名行人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海波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目击群众提供的线索将卢海波查获。后经对卢海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314.0㎎/100ml,被告人卢海波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海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海波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的陈述,证人胡某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被告人卢海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海波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海波血液酒精浓度为314.0mg/100ml,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海波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海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双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建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