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等与广东仁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刘某,何某,广东仁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79号原告:朱某1,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朱某2,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刘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何某,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广东仁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董塘镇。法定代表人:黄某。原告朱某1、朱某2、刘某、何某与被告广东仁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朱某2、刘某、何某以考虑到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刘某、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朱某1、朱某2、刘某、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