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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卓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卓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71号原告: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中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被告:上海卓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冯小华。原告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8元,由原告上海久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晨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