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伟与林金星、陈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林金星,陈金灿,谢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270号之一原告:林伟,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金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崎峥,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金灿,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谢秀琼,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伟与被告陈金灿、谢秀琼、林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伟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欲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92元,减半收取为14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林伟负担。审 判 长 黄金福人民陪审员 郭加跃人民陪审员 林清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