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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宜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宜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宜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凯里市,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宜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顾宜成携带液压剪、螺丝刀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沙滘中路26巷11号门口路段,以液压剪剪断防盗锁、螺丝刀拆开车头锁接驳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顾宜成携带钓鱼竿、双面胶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幸福大街9巷3号一楼102房,趁被害人刘某夫妇熟睡之机,以“钓金鱼”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苹果6移动电话、朵唯L8plus移动电话各一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848元)等物。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顾宜成携带钓鱼竿、双面胶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幸福大街一巷10号303房,趁被害人曾某熟睡之机,以“钓金鱼”的方式,盗走被害人N2M836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3元)。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顾宜成携带钓鱼竿、双面胶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幸福大街一巷8号,趁被害人利某熟睡之机,以“钓金鱼”的方式,盗走被害人360N4S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顾宜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幸福大街五巷3号,沿着水管爬上四楼,从防盗窗逃生口钻入401房,盗走被害人石某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其后,被告人顾宜成携带上述赃物返回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西村康闾里2号之二503房的住处。2017年3月20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顾宜成的上述住处内将其人赃并获。综上,被告人顾宜成共实施盗窃五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101元。案发后,缴获的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宜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刘某、曾某、利某、石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穗番价认定[2017]410、596、618、342、5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宜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顾宜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宜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顾宜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液压剪、钓鱼竿等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