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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邢某与洪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洪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邢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邢某、洪某各负担20元。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