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佳华与郭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华,郭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064号原告:陈佳华,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郭立辉,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佳华与被告郭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3日,被告郭立辉向原告陈佳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陈佳华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郭立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郭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