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香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香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费7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香娇,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关于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谢香娇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4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375元。因谢香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谢香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费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詹文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