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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军、王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军,王瑞英,刘银娥,吴五,荣俊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59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军,无固定职业,住清水河县。被告:王瑞英(系李文军妻子),无固定职业,住清水河县。被告:刘银娥,无固定职业,住清水河县。被告:吴五女,无固定职业,住清水河县。被告:荣俊义,无固定职业,住清水河县。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军、王瑞英、刘银娥、吴五女、荣俊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