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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丽艳与祝永富、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永富,杨丽艳,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永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艳原审被告:王瑞上诉人祝永富因与被上诉人杨丽艳、原审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至祝永富被羁押的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看守所工作人员代收后将该通知书转交给祝永富,并由祝永富签收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但其至今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祝永富作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祝永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