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异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国忠、杜学义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忠,杜学义,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异14/15号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马家屯。代表人:杨玉和,该屯屯长。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地西屯。代表人:叶国忠,该屯屯长。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地东屯。代表人:郭佰君,该屯屯长。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东屯。代表人:孙喜军,该屯屯长。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腰屯。代表人:刘有,该屯屯长。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西屯。代表人:孙喜华,该屯屯长。申请执行人叶国忠,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杜学义,男,195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希库,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佩帅,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国忠、杜学义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六案外人于2017年7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六位屯长称:2017年6月8日和26日,伊通法院冻结了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103,686.50元和114,169.54元,该款并非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而分别是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马家屯、地西屯、地东屯、孙东屯、孙腰屯、孙西屯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伊通满族自治县村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得用此款偿还借款或其他支出。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冻结裁定。本院查明: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26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3,686.50元、114,169.54元,六案外人分别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执行听证,本院所冻结的款项确属案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且二申请执行人未予否定。本院认为,本院所冻结的款项因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故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2017)吉0323执624-1号裁定、(2017)吉0323执676-1号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03,686.50元、114,169.54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