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04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划子口东街47号。法定代表人:钟有和,理事长。被告:陈科,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莉,女,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定邦,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曹庆芳,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苏宏高,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袍资金合作社)诉被告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思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