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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04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划子口东街47号。法定代表人:钟有和,理事长。被告:陈科,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莉,女,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定邦,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曹庆芳,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苏宏高,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袍资金合作社)诉被告陈科、陈莉、陈定邦、曹庆芳、苏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思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