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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与麻某、宋某、范某、侯某、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麻某,宋某,范某,侯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821631-5,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宝泉大街北、延军路东检保税楼一至二层。代表人张涛,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玮,男,该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宝泉庄园18号楼152号。被执行人:麻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与麻某、宋某、范某、侯某、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召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