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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美银、林必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银,林必凤,黄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黄美银,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林必凤,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黄永福,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黄美银与被执行人林必凤、黄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0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941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1.15元、案件受理费124.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义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1执8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