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1165号被罚款人:张根新,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新琴与被执行人张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根新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根新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17年8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