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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1165号被罚款人:张根新,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新琴与被执行人张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根新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根新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17年8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