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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92号原告:温某某,男,蒙古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永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