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陶石云与陶克松、查徐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石云,陶克松,查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陶石云,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陶克松,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查徐连,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陶石云与陶克松、查徐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克松、查徐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陶石云股权转让款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克松、查徐连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查徐连在房产登记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但陶克松、查徐连在本案执行之前已经本院调解离婚,将这些房屋转自孩子名下,陶石云作为陶克松兄弟,知晓情况。目前房产权属尚有争议,本院不宜强制处理。查徐连目前带着三个孩子生活,目前没有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陶石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