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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沃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沃县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91号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机构代码:92141021MAOHCE2B95。住所地:曲沃县大运路。法定代表人:陈联合,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沃县支公司。机构代码:91140000683819882B住所地:曲沃县南大街。负责人:王军红。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沃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撤诉。本案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曲沃县昌达轿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