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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苗日东与宣洪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日东,宣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苗日东,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宣洪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苗日东与宣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宣洪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内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宣洪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宣洪伟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