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苗日东与宣洪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日东,宣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苗日东,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宣洪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苗日东与宣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宣洪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内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宣洪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宣洪伟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