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鸿剑与唐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剑,唐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王鸿剑,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被执行人:唐志兵,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王鸿剑与唐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志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鸿剑借款474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唐志兵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鸿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