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康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272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代理人:王帅,女,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东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卢康君,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 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