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建江、彭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江,彭秋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12号申请人:刘建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彭秋水,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刘建江诉被告彭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建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彭秋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秋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艾带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