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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唐允顺与王成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允顺,王成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349号原告:唐允顺,男,1938年10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王成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唐允顺与被告王成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唐允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允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允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允顺负担。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