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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闫善朝,郭立红,马丽娜,陈玉宁,许永勤,许永宾,林敏,董云红,朱士广,许书芳,许永霞,郭凤杰,闫善军,徐景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868-1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9号。主要负责人段元香,行长。被告: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朝,经理。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丽娜,经理。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经理。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善军,经理。被告:闫善朝,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郭立红,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马丽娜,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陈玉宁,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许永勤,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许永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林敏,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董云红,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朱士广,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许书芳,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许永霞,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郭凤杰,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闫善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徐景合,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闫善朝、郭立红、马丽娜、陈玉宁、许永勤、许永宾、林敏、董云红、朱士广、许书芳、许永霞、郭凤杰、闫善军、徐景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