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程红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程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84902885-4。负责人:汤自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红莉,女,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程红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