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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司国良与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国良,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101号申请人:司国良,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北街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香玲,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司国良与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晋0524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水泥款67775元(已履行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7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陵川县附城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履行5000元,剩余水泥款52775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司国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