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崇贵诉袁在容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贵,袁在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91号原告:邱崇贵,女,生于195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袁在容,女,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邱崇贵诉被告袁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邱崇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邱崇贵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