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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崇贵诉袁在容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贵,袁在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91号原告:邱崇贵,女,生于195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袁在容,女,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邱崇贵诉被告袁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邱崇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邱崇贵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