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946号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阳正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三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念成。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2349.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之间达成石墨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石墨产品。2015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承认欠原告石墨货款82349.1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以致成讼。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的对账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真实合法,予以采信。2015年10月8日,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对账,内容为:截止2015年10月8日,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2349.14元。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出卖货物,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82349.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349.14元。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洛阳永定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