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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郭惠良、张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惠良,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郭惠良,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琳,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琳存款663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