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爱萍与董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萍,董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韩爱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董利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爱萍与被执行人董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利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利息297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董利忠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房管、车管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利忠的财产登记信息,调查均表明被执行人董利忠名下无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韩爱萍与被执行人董利忠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爱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韩爱萍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永胜 来源: